但有一种情况是可以被认可的。也就是中国音乐家协会考级委员会在编辑出版《全国古筝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》的“前言”中,中国音协考级委员会秘书长顾春雨先生说:“对于这套曲目,他(指该书执行主编邱大成)的编辑思想是:‘尽可能的选用些各流派有代表性的古筝曲。同时,考虑到筝流派多,作品也多,这套考级作品集里不可能都容纳,所以他主张以这套曲目为基础,考试时可根据某地区的实际情况,适当补充一些自选曲止供学生选择’。我认为,这样既顾及到全国考级总体水准的平衡,也有利于促进各古筝流派的发展,所以深表赞同。”笔者对此也深表赏识。但具体执行起来不好操作,可行的办法是,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当地的古筝专家们集体研究,“适当补充一些自选曲目供学生选择”,并经主管部门审阅批准,才能在考级时“灵活掌握”,参照执行。但必须在规定性的必选曲目中选一首,自选一首。